根据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部署,长三角铁路将于9月1日起推广实施电子客票换票。届时,长三角铁路所有客运车站和旅客列车将全面推广电子客票换证。旅客在车上和车站办理换票业务时,可以享受铁路电子化创新带来的便利。
据悉,目前,铁路列车及车站进站车票、乘车出站凭证均采用纸质车票打印。实行电子客票补票后,出入境凭证将作为办理补票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需要报销的旅客可自乘车之日起180天内到自助售票机或车站售票窗口换取报销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张购物卡5000张
点击取票机页面获取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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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
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也是基于会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十五条仅说明了扣除比例和限额,但没有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由此可见,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对“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做出明确的解释。
首先,娱乐活动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联系。主要包括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商务谈判、产品宣传以及为进行和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接待费用。例如,接待材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销售指标,以及接待非公司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和维护,或提供专业咨询和年度会计报告的审核员、质量检验、安全评估、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等、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考核人员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接待、招待费用,如重阳节期间在敬老院招待老人的宴请费用、董事长同学聚会,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二、招待的接受者必须是不属于同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人。习惯上将接待的客人或顾客统称为客人,是相对于主人而言的。对“主人”的理解也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主人”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主”包括单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所有员工。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制,控股母公司派员到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子公司进行检查评估工作。子公司发生的各项接待费用为业务招待费;子公司的管理层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检查评估工作,以及分支机构发生的接待费用,不纳入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
第三,要有明确、可衡量的招待费用。严格来说,为接待客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属于“商务招待费用”,包括餐费、接待烟茶费、交通费、景点门票、住宿费、差旅费以及与接待客人有关的材料费等。和精神开支。但也有相当多的接待费用是无法准确划分和计量的,比如公司办公车辆接待客人所产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以及接待客人过程中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等。由于正常的办公费用和接待费用无法准确区分和计算,所以这部分一般被忽略。专门为接待客人而向租赁公司租用车辆或乘坐出租车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第四,客人不需要直接赔偿。企业招待宾客所发生的费用,是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着眼于当前或未来经营效益的流入或宽松的经营环境,不需要宾客直接全额支付。有些客人象征性地缴纳少量执行纪律费用,但这并不能弥补全部费用,也不能改变商务招待的本质。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培训机构的外部培训和学术机构举办的研讨会。向学员和学员收取的费用包括食宿费。虽然此时的餐费表面上符合招待费的前三个条件,但本质上是培训和研究参与者自己产生的费用。即使收取的食宿费用较市场价格有所折扣,但与企业免费接待客人的费用仍有本质区别。举办培训、研讨会时学生或研讨会的食宿费用属于学员费用,不属于商务招待费用。
企业订单推介会期间发生的招待客人的餐费完全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应列入“商务招待费”。实践中,一些财税人员对此存在不同理解,认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餐费、会议费、会务费等。”场地租金、交通费用。文件打印费、医疗费等。“因此,企业订单促销期间招待客人的餐费应作为会议费用处理。笔者认为,《管理办法》会议费支出的明确范围是针对中央和国家的机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核算应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议伙食费也有地区和级别的限额标准,目的是杜绝铺张浪费,没有参考意义。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企业,需要提醒企业严格区分会议费、餐饮费和会议服务中的其他支出。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提供的茶水属于会议服务的一部分。并可与会议费用发票合并,会议期间在酒店餐厅消费的餐饮服务应单独开具发票。这既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要求。
2、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企业若想其业务招待费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税前扣除,除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具体的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这就要求记录业务招待费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且支出确实发生;凭证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凭证必须与其所反映的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明力。上述第七条还规定,企业应当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信息,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供日后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时参考。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范围更广,对税前扣除项目信息的要求更高。就业务招待费而言,除了满足会计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保业务招待费用信息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企业习惯使用消费发票和结算单据作为账户附件,现金报销也不少。由于税务部门检查滞后,被检查单位缺乏真实性证明材料,难以解释清楚。真实性成为税务公司与企业争论的焦点。笔者建议:在支付此类业务费用时,一是减少现金支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其次,作出必要的接待指示,如签订购销合同,应注明合同编号;三是习惯于按周、按月或者更长时间进行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在备查簿上做好记录,详细说明接待事由、接待时间、接待对象、陪同人员等。企业列示的业务招待费附表信息不能确定支出性质且不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性的,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二要确保业务招待费记录合法合规。一是要确保支出项目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扩大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个人的招待、健身、旅游、娱乐、购物、礼品等支出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支出。”其次,输入的凭证必须符合税法。条例规定,不需要发票的项目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审核。
三是对于容易与业务招待费混淆的费用项目,要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保留足够的信息。餐饮费用是商务招待费用中最常见的项目。内部员工培训费用和企业内部工作会议餐费均占一定比例。消费场所可能与接待场所相同,很容易与商务招待费用混淆。这是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来证明的,否则可能会产生涉税风险。例如:内部技术研讨会费用协商的附件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人员签名名单;会议材料;会议召开酒店开具的发票。
3、特殊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号第三条规定,软件工程师领取购物卡时,企业应按照“附带所得”项目,向工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1000元。不过,发卡公司一般不再向收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持卡人获得的是税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税款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折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企业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250。
分析: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赠送商品应视为销售。没有销售的,按照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本例中,企业应承担受赠人应缴纳的增值税=%=650,应纳消费税=%=7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的,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产品的销售价格。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捐赠单位一般承担受赠单位承担的全部税费。收受人取得的税后个人所得税除自产产品的价格外,还应包括应纳的增值税,受益人税后收入=+%=5650。根据8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本例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12.5。该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812.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412.50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给予赠品。所得税结算。确定收入时应视为产品已售出,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分析:处理的难点在于使用采购商品赠送礼品、增值税计税价格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本例中,企业采购和销售的化妆品近期并未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项的规定,没有销售的,应当计算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间销售类似货物的情况。确定平均销售价格。本例中,企业应承担受赠人缴纳的增值税=%=520。根据50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购买货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购买货物的价格确定。受益人税后收入=5005+%=3020。根据8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本例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755。该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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